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環保廳四部門聯合出新規治理環境污染
  辦工廠企業排污不達標,交點罰款就了事?今後,對環境污染者的處罰不會再如此輕描淡寫。昨天上午,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環保廳聯合出台並下發《關於依法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簡稱《意見》),明確規定,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不能以罰金刑來代替主刑,同時要加大對罰金的適用力度,慎用緩刑、免刑。
  □東方今報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孫志平
  【案例】 電鍍廠排污 仨小老闆被判刑
  西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份以來,經環保部門鑒定,小老闆孫德生在西平縣二郎鄉小王莊村東所辦的電鍍廠排放的污水中所含重金屬鐵、鋅、鉻三項指標均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小王莊村開辦電鍍廠的張大軍、王進喜,也分別因環境污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各處罰金2萬元。
  據悉,這是我省首次對環境污染者動刑。
  【新規】 污染環境不能“一罰了之”
  昨日,省高院新聞發言人介紹,《意見》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辦理環境污染案件,應當強化證據意識,採用現場勘察、調查詢問、採樣監測等行政執法方式固定證據;對於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其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事後難以取得的,應當及時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意見》特別提出,各級環保部門辦理環境污染案件,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案件移送;情況緊急的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此外,《意見》要求,法院在審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要加大對罰金刑的適用力度,充分發揮罰金刑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罰和預防功能,禁止以罰金刑來代替主刑的適用。同時,對於實施環境污染犯罪,並具有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或公安機關偵查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慎用緩刑、免刑。
  【追問】 揚塵污染誰來管?
  據省環保廳法規處調研員李國敏介紹,按照最近出台的《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揚塵的管理部門有市政道路管理部門、市容綠化部門和住房建設部門。具體說,設立在住建部門的揚塵辦,應當對拆遷施工中產生的揚塵進行管理。
  揚塵污染的危害客觀上是大面積的,而且很難界定具體危害的多少,因此利用刑事司法手段的打擊可能有一定的難度。但我們會對揚塵進行綜合治理。
  監管
  聯合執法 重拳治污
  《關於依法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要求,公、檢、法、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中聯動執法。比如公安機關,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審查,需要追究刑責的依法立案;不需要追究刑責的,及時將案件移交給環境保護部門,由環保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檢察院依法及時查處環境污染案件中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行為;對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依法快捕快訴。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環境污染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鄭國鋒】【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四部門聯合執法重拳治污 污染環境不能“一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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