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報道: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食藥監總局發佈通知,強調加強中藥鱉甲質量監管,嚴防病死甲魚骨流入藥用渠道。通知稱,要立即開展對市場內鱉甲經營的檢查和質量抽驗,對發現來自病死甲魚骨及其他質量問題的一律沒收,監督銷毀。
  通知指出,中藥材鱉甲來源於鱉(俗稱甲魚)的背甲,應自活體現殺,沸水燙取獲得。不得使用病死鱉,更不得腐化取骨。鱉甲藥材產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產地初加工管理,監督加工戶認真遵守產地初加工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嚴防病死甲魚骨等病害原料流入中藥材流通環節。浙江省的檢查情況於2013年12月31日前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通知要求,各中藥材專業市場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藥材專業市場的藥材質量監管,立即開展對市場內鱉甲經營的檢查和質量抽驗,對發現來自病死甲魚骨及其他質量問題的一律沒收,監督銷毀,並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和公開曝光。對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通知強調,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管,對使用和銷售鱉甲的企業進行專項檢查和抽驗,如發現問題,一律依法嚴厲查處,並予以曝光。
(原標題:食藥監總局回應“病死甲魚入藥”:立即開展抽檢)
(編輯: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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